关于‘盘锦天稻酒业有限公司年产500吨“盘锦大米原浆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审批公示
盘锦天稻酒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天稻酒业有限公司年产500吨“盘锦大米原浆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小微企业创业园a28栋,总投资3003万元,占地面积2453m2,总建筑面积2790m2,年产500吨盘锦大米原浆酒。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技术 旋风除尘 布袋式除尘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泥暂存池废气和废水处理站废气定期喷洒除臭剂无组织排放。生物质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至新立镇污水处理厂。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仓库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危险废物暂存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nox≤0.4吨。
2.水污染物:废水量≤3588吨、化学需氧量≤0.18吨、氨氮≤0.018吨。
四、你公司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 0427-35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