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环境管理预案》的通知
盘环发〔2020〕17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环境
管理预案》的通知
原市环境监察局、各县区环保局、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订了《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环境管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环境管理预案》
2.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环境管理预案》的通知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5日
附件1: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环境管理预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控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风险,防治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
肺炎疫情期间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种类、范围以及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中的卫生防疫,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工作原则
各县区、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分工负责与联防联控相结合、集中处置与就近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协同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五)《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
(六)《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
(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八)《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46号)
四、健全机制,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专门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环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预案,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统筹调度、安排部署,全力做好本辖区医疗废物,特别是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活动中的环境监管工作。
(二)制订应急处置环境管理预案。各县区、辽东湾新区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要求,依据属地就近、保障能力、及时优先、集中安全的原则,科学制订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环境管理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指南》要求合理确定协同处置技术路线。
各县区、辽东湾新区应立即调查评估本地区医疗废物,特别是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便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医疗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动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医疗单位提前做好应急处置组织、设施维修维护、技术物资储备、人员培训和卫生防疫等工作,以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加强监管,规范应急处置活动。各地区要监督检查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集中处置和协同应急处置单位,切实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指南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人员防护(具体技术要点讲见《指南》)等各项工作,保证处置效果,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水、大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
五、其他要求
(一)各县区、辽东湾新区应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集中处置和协同应急处置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专人负责、及时收集、固定专车运送、做好台账、分类存放、定点妥善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二)各县区、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信息互通,及时规范做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同时要确保一般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体系正常运转。
(三)生态环境部门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单位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四)各县区。辽东湾新区要加强肺炎疫情期间舆情应对,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情况,并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做好相关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