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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环境事故隐患大排查专项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发布时间:2016-08-10 浏览次数:165
    全市环境事故隐患大排查专项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常委第58次会议,省政府10次、11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两高”环境司法解释和辽宁省公安厅、环保厅‘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市安委会《全市集中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市环保局在2013年年底组织县区环保局及辽东湾、辽河口分局对辖区内危化企业、石油化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隐患企业开展一次拉网式的大排查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各类企业289家,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隐患的72家企业列为市局重点督查督办对象,按照企业违法行为和环境影响程度分别实施关停一批、绿色信贷一批、挂牌督办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和上限处罚一批的“五个一批”要求,其中限期整改企业31家,建议关停企业13家,挂牌督办企业25家,绿色信贷限制企业3家,行政处罚企业31家。并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市安稳办牵头分别对县区政府和经济区管委会进行督办,抽检问题企业整改进度,并函告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要求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所属环保部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坚决在要求时限内整改问题企业和污染隐患企业。今年从9月份开始到年底,由市环保牵头,县区局和市局各部门组成5个检查小组分别对全市所有重点企业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按照新环保法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限排和停产整治查处严重违法企业,按行业建立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清单,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对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超标排放的,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屡查屡犯的企业实行媒体曝光、绿色信贷限制、限制发电、训诫、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将约谈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增强了对环境违法者的震慑力度,有效降低了我市的环境安全风险,确保了我市整体环境安全。 (稽查科 闫素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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