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保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
2、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及各类经济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组织制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相关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县、区及各类经济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的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的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6、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拟定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8、贯彻执行并拟定市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实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9、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统计、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0、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工程,推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1、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2、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共计8个,包括:盘锦市环境监察局、盘锦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盘锦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盘锦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盘锦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盘锦市辽河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辽东湾新区分局、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辽河口经济区分局。除盘锦市环境监察局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外,其余单位全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要求,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盘锦市环保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节能环保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及所属事业单位2016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为2136.95元。
(二)“三公”经费预算为100.1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3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5.8万元。同2015年预算比减少34万元,下降25%。“三公”经费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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