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失信案例二
案件情况
某市某纸塑包装厂批建不一、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投入生产。
某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某纸塑包装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环评及备案文件中均明确使用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而现场主要从事泡塑生产的是1台4蒸吨蒸汽锅炉,使用燃料为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该厂擅自改变燃料,大大增加二氧化硫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备案情况发生重大变动,且该厂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该市环保局对该厂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因该厂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且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6月17日,该市环保局依法对其送达了催告书。在限定期限内,该厂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9月26日,该市环保局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分别于2017年2月24日、5月11日、5月27日强制执行6962元、7000元、26038元。目前此案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典型意义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市人民法院将企业负责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将被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等,除了对负责人本人的限制外,其子女也被禁止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