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石油勘探局电力集团公司(行政处罚-2009)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辽河石油勘探局电力集团公司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曾嘉树
地址:盘锦兴隆台区新工街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在1月8日环保部和省环保局组织的污染减排检查中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三 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现有脱硫设施进行整改,实现二氧化硫达标排放;
2、行政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0735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